中医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社会化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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祜禄盈儿
祜禄盈儿 2022-09-21 07:00
中医诊所备案制的设计,降低了中医诊所准入门槛,有利于中医诊所数量的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医师的多点执业。然而,由于中医的诊疗过程较长,患者可能因同一疾病在同一中医师处就诊多次,但是在多点执业政策背景下患者就诊的中医诊所却不尽相同,一旦出现医疗损害就可能涉及中医师多点执业的多家中医诊所。因而,中医诊所就必须考虑如何解决因中医师多点执业而产生医疗损害责任分担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以及新技术的进步, 人类社会正逐渐步入“风险社会”。 而人类社会成员往往无法独立承担现代社会风险, 按照乌尔里希•贝克(德国社会学家,德国慕尼黑大学社会学教授)的观点,风险社会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已从工业社会时代的改善财富分配不均和社会不平 等,转为缓解风险带来的伤害和分配风险损失。因此,侵权行为法已经从关注个人承担风险转向更加关注分散损害赔偿风险,但“侵权行为法本身却无法直接实现损害的分散,真正能够将损失分散的制度是市场经济本身以及其他法律制度如责任保险制度等”。 中医诊所和多点执业的中医师只具备有限的医疗损害责任承担能力,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可以作为分散医疗损害责任风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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