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只能用中医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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轶才云智
轶才云智 2022-09-20 21:37
2017 年2月21日原卫计委公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的界定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并明确规定中医诊所属于医疗机构类别。 在这一法律语境中,“中医诊所”的执业范围未受到严格限制, 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提供中西两法诊疗服务, 属于广义上的中医诊所。 不过,《中医药法》就中医诊所的内涵做出了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不同的规定。《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 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因此,在《中医药法》语境下,中医诊所只能运用中医药手段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若要开展中西两法诊疗服务则必须按照《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等办理审批手续,而不适用备案管理,其登记名称也变为中医(综合)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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